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民政部 2019 年 1 月 9 日发布实施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逐步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互协调、互相支持的团体标准体系,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研究通过,现将《湖北省标识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请各会员单位遵照试行。
湖北省标识行业协会团体标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标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湖北省标识行业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系指协会根据行业和市场需求或接受政府委托,组织会员提出并制定,由协会审查、批准并发布,供会员单位和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协调推进的原则,推动行业内企业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充分体现各方的共同需求,制定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 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持一致。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责任
第六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审议团体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秘书处是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落实理事会的相关决议,开展标准化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八条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一般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程序,相关工作应符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
第九条 各阶段工作要求如下:
(一)提案
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须由3家以上的会员单位联合发起,向秘书处提交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纸质档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立项申请书须按照相关要求填报相应的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与该项目有关的国内外标准状况,项目进度安排,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等。
(二)立项
秘书处在收到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书后,采用会议或信函的形式,上报理事会对提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的论证评估和审核,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附件2)。获得2/3以上票数,方为论证通过,由协会发文予以立项;如项目未通过论证,需通知项目申请单位不予立项或进行修改后重新论证。
(三)起草
由团体标准申报单位牵头成立团体标准起草小组。团体标准起草小组成员应不少于5个,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行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符合条件的相关组织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
团体标准起草小组应按相关要求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等,参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等的规定编写标准草案,多方征集意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附件3)等相关文件提交秘书处。
(四)征求意见
秘书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等文件发布至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会员 QQ 群、微信群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面向涉及本标准内容的会员和团体标准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团体标准起草小组根据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编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五)审查
团体标准起草小组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将团体标准审查材料提交秘书处。审查材料应包括:
1、团体标准送审稿;
2、编制说明(附件3);
3、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
4、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秘书处负责组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审查一般采用会议评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函审。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行业专家和标准化专家组成,团体标准起草小组成员应回避。
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专家成员应对标准的编制说明,制定程序,征求意见情况,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并对标准进行逐条评审。审查原则应当协商一致。如需会议代表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采用函审的形式,评审小组不少于7人,应按要求填写相关表单、反馈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书面表决;最后由专家组长汇总形成审查结论;不少于专家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
团体标准审查应形成团体标准审查表(附件5)、会议纪要及其它相关资料。获得评审小组成员总数3/4以上赞成票视为审查通过。审查未通过的,由评审小组给出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或终止项目的意见。
团体标准起草小组应认真处理审查意见,形成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6)。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应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
(六)批准、编号和发布
团体标准报批应由立项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1、团体标准报批稿;
2、团体标准审查表(附件5);
3、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6);
4、会议纪要及其它相关资料。
团体标准由秘书处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放标准号,以协会团体标准公告的形式批准发布,同时在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团体标准中如涉及专利应合理处置,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协会团体代号由HBBS四个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团体标准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中英文对照版式。若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团体标准编号如下所示:
示例:T/HBBS 001—XXXX
T ………………团体标准代号
HBBS……………协会团体代号
001 ……………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第1份标准)
XXXX……………发布年代号
(七)复审
协会应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市场需求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 适时组织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复审可以采取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标准内容不需要修改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应确认为继续有效。如需再版或加印,不改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应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标号下注明“××××年 确认有效”字样;
2、对于需要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定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类别号、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更为批准发布时的年代号;
3、对于经审查无意义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其标准代号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团体标准;
4、复查结果应同时在协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四章
团体标准项目调整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经与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协商后,秘书处撤销团体标准项目:
(一)团体标准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产生冲突;
(二)团体标准规范的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不应再制定;
(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能够涵盖该团体标准内容;
(四)团体标准起草小组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五)团体标准自立项之后起两年未完成制定;
(六)其他确属应予撤销的情况。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团体标准发起单位自筹解决,标准发起单位在共同发起立项时,应就筹集方式、用途及管理事项达成一致。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关于所有权。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由协会同意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布等事宜。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复制、印刷、传播、销售和发行;协会会员可通过秘书处得到标准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关于专利。为促进技术的发展和更新,团体标准起草小组应对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按照 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置,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立项申请单位和团体标准起草小组应及时向协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标准的使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协会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经协会批准授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标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